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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 发布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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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雷州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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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